春的故事_春的故事 第三部(64)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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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的故事 第三部(64) (第3/18页)

事拘留。

    辩护人吴研业、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公刑诉[2019]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国庆犯受贿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安国庆利用担任****消防局消防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帮助有关消防企业的消防项目在设计、审核、验收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企业提供的咨询费合计60万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破案经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护、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安国庆身为****消防局消防科科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安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安国庆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2、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3、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给相关设施的消防带来严重后果。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案发后,已主动退赃60万元,且有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被认定为举报行为真实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国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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