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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瘦马行动的说明-浅谈清代奴仆法律和买卖制度 (第2/3页)
一方反咬一口,都是十分麻烦的事。 所以别说买瘦马了,主角要是按通行手续去买河南农民都是件非常啰嗦的事。 第二,清代的奴婢买卖契约 奴牌虽然在清代的法律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但他们显然和任何其他财产都有着显著的差别。法律虽然剥夺了他们作为人的主体资格,但他们毕竟是活生生的人。病患、逃离甚至各种意外都有可能随时发生,这些都有可能在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不可避免的纠纷,也有可能随时使买主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同时,不合法的奴牌买卖,不仅会使买主财产受损,还有可能遭受皮rou之苦甚至是牢狱之灾。因此,奴牌买卖的契约签署有时甚至比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约的签署显得更为郑重。 具体到“瘦马”的买卖契约中,除了卖主、凭媒、中见等要求在契约末尾签字或者画押外,被卖的奴牌也需要签字或者画押。笔者从《历代契约文书汇编考释》中查到了一张道光二十四年的卖婢契就足以证明: 道光二十四年清县江清辉卖婢契 保养成人 立缴卖断婢女身契江清辉,自己凭媒价买有婢女名唤云笃,年方十五岁,身中并无暗疾。兹今托媒将此婢女转缴与侯邑廿三都汤院地方郑处为婢,三面言议,卖断出身价钱七十八千文正。其钱即日随契收足,其婢女听郑家改名使唤,长成之日,亦听择媒收份。 自卖之后,不得以父母兄弟藉亲往来,永断葛藤。但此婢女系辉自己凭媒价买,非是拐带私逃,亦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来由不清等情。如有来历不明,其身价钱听从郑家收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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